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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雷少元与高金轩、高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少元,高金轩,高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253号原告:雷少元,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始县。被告:高金轩,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鹤峰县。被告:高羽,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原告雷少元与被告高金轩、高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雷少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高羽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少元撤回对高羽的起诉。审判员  刘启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