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君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45号原告:周君,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六盘水市。被告:张志勇,男,彝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六盘水市水城县。原告周君与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周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君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周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露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