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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冯澄与张晚华、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初55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澄,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晚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564号原告:冯澄,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袁金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琴,是该公司的职员。被告: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虹,是该公司的职员。被告:张晚华,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华,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澄诉被告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晚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冯澄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澄撤诉。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冯澄负担。审 判 长  易 洁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人民陪审员  陈育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