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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展望五金橡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展望五金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催1号申请人:东莞市展望五金橡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48569-4),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坝头社区坝翔商业街10号铺。法定代表人:庾启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东莞市展望五金橡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4467477、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6日、票面金额8583.7元、出票人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海县仙翁纸制品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东莞市展望五金橡塑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宁海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展望五金橡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展望五金橡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海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