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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9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本伟等二人与刘家臻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臻,胡晓红,自贡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919-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本伟,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永慧,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刘家臻,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胡晓红,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自贡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刘家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孙庆,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本伟、徐永慧与被申请人刘家臻、胡晓红、自贡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作出(2017)川0322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刘家臻、胡晓红、自贡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的房产和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本伟、徐永慧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本伟、徐永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家臻、胡晓红、自贡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刘家臻、胡晓红、自贡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