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卢建好、侯日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建好,侯日洪,苏炳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好,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日洪,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炳贤,男,汉族。上诉人卢建好因与被上诉人侯日洪、苏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已代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已于2017年1月4日送达给上诉人,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建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丽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