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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明明与闫保平、张爱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明,闫保平,张爱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马明明,女,1952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保平,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爱爱,女,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明明与被执行人闫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保平在子长县瓦窑堡镇迎宾路社区黄家山小区有平房1间、窑洞2孔,建筑面积69.30平方米,其房产证号为:子房权证2011字第00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闫保平所有的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迎宾路社区黄家山小区的平房1间、窑洞2孔,建筑面积69.30平方米,其房产证号为:子房权证2011字第0007**号。二、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申请执行人马明明负责管理,但不得擅自处分。三、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