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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英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蔡清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新英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蔡清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英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4268号。法定代表人冯海岗,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清田,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三街东三委9组。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新英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蔡清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清田名下车籍,经过财产“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清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