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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建元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元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4刑初9号公诉机关洪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元,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洪洞县刘家垣镇西义村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本村,原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洪洞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元犯贪污罪,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正红、柴小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张建元在负责本村街巷道硬化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街巷道硬化面积,骗取国家下拨工程款74799.4元,并据为己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建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建元对被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的基本内容不持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元于2008年12月至2016年3月任洪洞县刘家垣镇西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1年6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共事业新“五个覆盖”工程的意见》的文件,其中包括农村街巷道硬化全覆盖工程,该工程建设所需财政资金实行统贷分还,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统一组织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同年7月7日,洪洞县刘家垣镇人民政府印发《刘家垣镇农村新的“五个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对道路硬化工程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及资金筹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街道按每公里造价20万元测算、巷户道路按每公里10万元测算,其中1万元人工费用由村民投工投劳解决。经刘家垣镇政府决定,西义村街巷道硬化工程由被告人张建元全权负责。2011年7月10日,西义村委会向刘家垣镇政府上报《关于街巷道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同月14日,刘家垣镇政府作出批复,主要内容是:西义村街巷硬化工程中街道2.43公里,面积8505m²;巷道2.32公里,面积8120m²;工程项目法人为张建元、项目负责人为张克亮、财务负责人为张云涛、技术负责人为张青元。2011年7月14日,西义村委会向洪洞县交通局上报《关于呈报街巷道硬化施工图设计的报告》、《硬化设计说明》、《硬化示意图》、《硬化结构图》及《资金预算表》。同月23日,洪洞县交通局作出同意施工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西义村街巷硬化全覆盖面积工程,厚20厘米的街道九条,长2430米,面积8505m²;厚12厘米的巷道21条,长2320米,面积8120m²。2011年7月25日,西义村村委会与通泰工程队贾红卫(明姜镇南伏牛村村民)签订《施工合同书》。贾红卫承包工程后又转包给杨鹏程(堤村乡南石明村村民)。同月26日,西义村村委会向刘家垣镇政府上报《开工建设报告》,同日,刘家垣镇政府作出《关于批复西义村街巷道硬化工程施工许可的通知》。2011年11月24日,刘家垣镇政府验收西义村的街巷道硬化工程,作出《关于西义村街巷道硬化工程初验报告》,内容为:“西义村共完成街道9条,8505m²,巷道21条,8120m²,经领导组验收为合格工程”。同月26日,洪洞县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验收组验收,作出《工程验收报告》,评定为合格工程。洪洞县交通局给刘家垣镇下拨的硬化道路补助款通过刘家垣镇财政所发放各村委会,因各村委会没有村级账户,款项全部发放至村干部个人银行账户内。西义村的道路硬化工程款全部下拨至被告人张建元的个人银行账户内。2015年10月20日,受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洪洞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测绘队对西义村街巷道硬化面积重新进行了测量并作出《测量报告》,确定西义村街巷道硬化工程中:街道总长1793.62米,面积8086.78m²;巷道总长2316.20米,面积6132.06m²。被告人张建元虚报硬化面积2424.16m²,其中:街道面积436.22m²,巷道面积1987.94m²。被告人张建元虚报本村街巷道硬化面积套取硬化道路补助款74799.4元,并据为己有。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建元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洪洞县刘家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建元的身份;2、山西省人民政府[2011]17号文件、洪洞县刘家垣镇人民政府(2011)31号文件,证实2011年6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共事业新“五个覆盖”工程的意见》,其中包括农村街巷道硬化全覆盖工程。同年7月7日,刘家垣镇人民政府印发《刘家垣镇农村新的“五个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3、洪洞县刘家垣镇政府出具的《委托证明》,证实经刘家垣镇政府决定,西义村街巷道硬化工程由被告人张建元全权负责;4、《关于街巷道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请示及批复,证实2011年7月10日,西义村委会向刘家垣镇政府上报《关于街巷道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主要内容是:西义村街巷硬化工程中街道2.43公里,面积8505平方米;巷道2.32公里,面积8120平方米;经村委会会议决定,工程项目法人为张建元、项目负责人为张克亮(村委委员)、财务负责人为张云涛(村委委员)、技术负责人为张青元(村委委员)。同月14日,刘家垣镇政府作出同意的批复;5、《关于呈报街巷道硬化施工图设计的报告》及批复,证实2011年7月14日,西义村委会向洪洞县交通局上报《关于呈报街巷道硬化施工图设计的报告》,并将硬化设计说明、硬化示意图、硬化结构图、资金预算表一同上报。同月23日,洪洞县交通局作出同意的批复;6、证人贾红卫、杨鹏程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5日,西义村村委会与贾红卫签订《施工合同书》,后贾红卫承包工程后转包给杨鹏程;7、《开工建设报告》、《关于批复西义村街巷道硬化工程施工许可的通知》,证实2011年7月26日,西义村村委会向刘家垣镇政府申请硬化街巷道工程开工,刘家垣镇政府作出同意的批复;8、《关于西义村街巷道硬化工程初验报告》、《工程验收报告》证实2011年11月23日,西义村委会向刘家垣镇政府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次日,刘家垣镇政府验收后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月26日,经洪洞县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验收组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9、证人曹春晖(刘家垣镇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因刘家垣镇各村委会在2015年10月以前没有村级账户,各种款项全部发放至村干部个人银行账户内;10、洪洞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测绘队出具的《测量报告》,证实2015年10月20日,受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洪洞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西义村街巷道硬化面积重新进行了测量,确定西义村街道硬化街道总长1793.62米,面积8086.78m²;巷道总长2316.20米,面积6132.06m²;11、被告人张建元对其虚报本村硬化街巷道面积,套取补助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元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7479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元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经委托所在社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张建元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建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建元退缴的非法所得七万四千七百九十九元四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淼审 判 员  范 华人民陪审员  郝亚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小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