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崇与马淑华、张庆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马淑华,张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崇。被执行人马淑华。被执行人张庆忠。申请执行人王崇与被执行人马淑华、张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16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