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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崇与马淑华、张庆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马淑华,张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崇。被执行人马淑华。被执行人张庆忠。申请执行人王崇与被执行人马淑华、张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16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