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佰味香小吃城与王增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佰味香小吃城,王增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738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佰味香小吃城,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增朋,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佰味香小吃城与被告王增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佰味香小吃城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佰味香小吃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佰味香小吃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佰味香小吃城承担207元。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焦阳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