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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乐天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乐天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547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凯,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婷,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乐天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锐。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乐天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