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国宾与王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宾,王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154号原告:谢国宾,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区。被告:王磊磊,男,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原告谢国宾诉被告王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