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袁斯乔与四川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斯乔,四川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695号原告:袁斯乔,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四川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两宫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良军。原告袁斯乔与被告四川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袁斯乔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斯乔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由原告袁斯乔负担。审判员 任 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云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