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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宇与刘现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刘现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246号原告:唐宇,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现伍,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唐宇与被告刘现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唐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现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唐宇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从春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