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蔡江陵与田世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江陵,田世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409号原告:蔡江陵,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田世忠,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江陵与被告田世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江陵就有关赔偿与被告田世忠已协商达成一致,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江陵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江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蔡江陵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