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19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红辉与周永昌重庆方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辉,重庆方仁科技有限公司,周永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19463号原告:朱红辉,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莉,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方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仁科技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恒山东路5号附1号3、4幢(4幢)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16260034。法定代表人:周永昌。被告:周永昌,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朱红辉与被告方仁科技公司、周永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辉及其代理人张永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仁科技公司、周永昌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红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到服装城大道产业园报业集团安装空调,口头约定每台支付原告安装费800元,原告共计安装了65台,被告应给付原告52000元,后给付部分,剩余18000元未付,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欠款确认,现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结果。被告方仁科技公司、周永昌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2月22日,被告方仁科技公司、周永昌共同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款凭据一份,该凭据载明“今广告产业园还差朱红辉¥18000元壹万捌仟元,重庆方仁科技(加盖公司公章)、周永昌,2015.12.22”。现原告催款无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示的欠款凭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随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仁科技公司、周永昌拖欠原告朱红辉18000元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理应及时给付欠款,现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仍未给付,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方仁科技有限公司、周永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红辉欠款18000元;如果被告重庆方仁科技有限公司、周永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重庆方仁科技有限公司、周永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祯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