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世祥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祥,男,19xx年x月xx日生于xx,汉族,文盲,陕西省xx人,农民,住本村。2017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妮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刘世祥驾驶陕xx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延长县交口镇埝义沟村驶往交口镇,行驶至延川县杨家圪坮镇拓家川村公路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陕xx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李某某和被告人刘世祥不同程度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2017年2月8日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世祥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世祥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延长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刘世祥具备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世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害人尸检报告、死亡注销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世祥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世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辉审 判 员 李新军人民陪审员 贺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