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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30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1,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1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徐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5年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3月1日生育儿子徐某2。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且经常打牌,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0年3月1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考虑到儿子尚属年幼,且被告多次向原告表示悔改,两人和好,并于201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复婚后,被告恶习不改,经常晚归甚至夜不归宿,工作懒散、不稳定,与他人关系暧昧,并且在外赌博欠债。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被告更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复婚后儿子都是由原告照顾,被告很少照料,经济上也不予分担。2016年10月24日、25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无奈携子搬离,原、被告开始分居。被告对家庭无责任感,原告考虑到儿子年幼,多烦忍让,但被告不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一再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1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5年2月4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两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2月4日登记结婚;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离婚登记申明书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7日协议离婚;3、2012年2月21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结婚登记申明书两份、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两份,旨在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21日复婚;4、出生证明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徐某2于2007年3月1日出生;5、案件接报回执单一份,旨在证明2016年10月26日因被告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原告报警求助;6、照片三张,旨在证明原告因被告殴打后受伤的情况;7、微信截图一份,旨在证明被告与他人存在言论上的暧昧关系;8、租房协议一份,旨在证明2016年10月30日后,原告携子在外租房居住。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并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5年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3月1日生育儿子徐某2,现就读于XXX小学四年级。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原、被告于2010年3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因原告考虑到儿子尚属年幼,且被告多次向原告示好,故双方于2012年2月21日复婚。复婚后,因被告工作不稳定,且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16年10月25日,双方又起争执,被告对原告动手,原告报警处理。之后原告携子离家,外出租房居住,两人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未到庭,故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历经离婚、复婚,双方对婚姻理应更加珍惜和维护。被告不务正业、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引以为戒,切实改正。但双方间尚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虽然分居期间,被告有希望夫妻和好的意愿,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来使原告回心转意,被告尚需努力。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之情,多为子女、家庭考虑,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间尚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敏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