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蔡义成、谢云英、谢光富、佘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蔡义成,谢云英,谢光富,佘新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3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办事处中渡居委会梯云路126号。负责人:刘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伯华,该行员工。被告:蔡义成,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谢云英,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谢光富,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佘新云,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蔡义成、谢云英、谢光富、佘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寒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