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韩明华与被申请人刘延昌、史桂华、刘荻、董红霞、黄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昌,史桂华,刘荻,董红霞,黄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92号申请保全人:韩明华,女,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建路2号8号楼2单元502室。被申请人:刘延昌,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33号1号楼2单元301室。被申请人:史桂华(系刘延昌之妻),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33号1号楼2单元301室。被申请人:刘荻,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247号院7号楼5单元302室。被申请人:董红霞,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247号7号楼5单元302室。被申请人:黄婧,女,汉族,1973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7号14号楼4单元602室。担保人:陈安侠,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建路2号8号楼2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韩明华与被申请人刘延昌、史桂华、刘荻、董红霞、黄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1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东地办事处新建路6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鲁德字第105**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