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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苏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苏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739号原告:刘小红,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苏小刚,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红诉被告苏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刘小红负担。审 判 长  于鹏辉人民陪审员  廖志刚人民陪审员  雷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