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敏、刘志军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刘志军,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敏,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新誉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障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人张敏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2017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吴琦,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志军,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人刘志军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成华,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庄斌,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哲,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区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人王哲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静,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刘志军、王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敏及其辩护人吴琦、被告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成华、庄斌、被告人王哲及其辩护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张敏在担任新誉集团有限公司“IT”经理及知识保障工作部副部长期间,在其经手采购业务过程中,利用其选型、询价、推荐供应商、货款支付等职务之便,为江苏德赛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得公司等4家公司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对方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的现金、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款、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932507.01元。分述如下:1.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敏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经手新誉集团有限公司“Oracle”软件采购、付款过程中,为江苏德赛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方某贿送的人民币123509元。2.2015年5、6月间,被告人张敏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经手新誉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录音设备等过程中,为常州世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3.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敏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经手新誉集团有限公司ERP实施服务项目采购、实施、付款过程中,为上海汉得公司提供帮助,并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刘志军、王哲催要好处费,后一共收受人民币748000元。4.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敏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经手新誉集团有限公司软件研发共享平台采购过程中,为易士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后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贿送的人民币4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5998.01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刘志军、王哲在新誉集团公司向上海汉得公司采购ERP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为能顺利中标,被告人刘志军、王哲与张敏事先口头约定,由张敏提出���向性意见、透露竞争单位报价等方式提供帮助,由被告人刘志军、王哲负责给予张敏人民币1000000元的好处费。项目中标后,张敏多次向王哲、刘志军催要好处费,被告人刘志军、王哲擅自以上海汉得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杭州川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川澜公司)、安徽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现创公司)签订虚假外包服务合同,并由上海汉得公司将535000元支付给杭州川澜公司、267500元支付给安徽现创公司,杭州川澜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于2015年3月5日、6日将50万元分二次汇入邵军(张敏之妻)的工商银行卡内,安徽现创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将248775元转入王哲指定的赵志兰(王哲岳母)银行卡内,再由赵志兰于2016年3月11日通过银行卡转到张敏招商银行卡24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敏已退清全部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计人民��932507.01元;另外,被告人张敏退赔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0元并取得了该单位的谅解;被告人刘志军、王哲取得了上海汉得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敏、刘志军、王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方某、李某、张某、梁某、赵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新誉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汉得公司等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劳动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记帐凭证、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QQ聊天、短信记录等书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敏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刘志军、王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业务单位工作人员��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张敏、刘志军、王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敏已退清受贿款,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并取得本单位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敏有索贿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刘志军、王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张敏在被告人刘志军、王哲处尚有25万元好处费未收到,属犯罪未遂一节,经审理后认为,虽双方事先口头约定好处费为1000000元,经张敏多次催要实际收到748000元,但认定双方还有行贿、受贿余款的故意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敏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敏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志军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志军系在张敏多次索要好处费之后被动行贿,刘志军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本单位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哲:1、具有坦白、悔罪情节。2、系初犯、偶犯,无前科。3、在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侦查机关已于2016年8月25日掌握了张敏收受刘志军、王哲贿赂748000元的事实,并于2016年9月12日对王哲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立案侦查,王哲此后交代行贿张敏的行为不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扣除原羁押日期4个月24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刘志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敏的违法所得932507.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云妹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