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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章文珍与管承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文珍,管承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章文珍,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幸福小区1102号。被执行人管承彪,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通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社区唐家地小区2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文珍与被执行人管承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已扣留被执行人管承彪的工资收入,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