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与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何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哈尔滨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璐君,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康佳同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5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5242.7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8日我院查询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人周璐君现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