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阳玉林,谢玲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谢玲玉,阳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566号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维街,组织机构代码70934049-1。法定代表人:夏佰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谢玲玉,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阳玉林,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玲玉、阳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