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王国义与刘英范、李知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义,李知浩,刘英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241号原告:王国义,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路***号美晨家园葵花园**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秀云,女,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在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7委**组***号。被告:李知浩,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君安小区。被告:刘英范,女,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君安小区。原告王国义与被告李知浩、刘英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为1,370元,由原告王国义负担。审判员 孟红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