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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达县,住所地平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林某1、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若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3日和15日,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另行裁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0日早上5时46分,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闽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福建省平潭县海坛路南侧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蒙娜丽莎”婚纱店门口对面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况,碰撞沿人行道由北往南行走的被害人林某4,造成车辆受损、王某甲受伤昏迷以及林某4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110和120电话。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4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1月24日和28日,王某甲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光盘、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凭证、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若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早上5时46分,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闽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福建省平潭县海坛路南侧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蒙娜丽莎”婚纱店门口对面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路况,碰撞沿人行道由北往南行走的被害人林某4,造成车辆受损、王某甲受伤昏迷以及林某4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110和120电话。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4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1月24日和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分别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2017年3月14日,王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2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早上5时30分许,他与杜银钦、吴瑞娇三人将清理的垃圾拖到事故路段公交站东侧等待垃圾车,突然听到一声巨响,他们过去察看,见到一部二轮摩托车倒在路中间,道路上有两个人躺在地上不能动,后他叫一个路过的年轻人报警。不久,救护车到现场,他们帮忙医护人员将两个伤者抬到车上。后交通警察也赶到事故现场处置。2、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早上5时许,他骑车路过事故路段时听到一声巨响,后见对面车道上有一部摩托车摔倒,路面上躺着两个人,一个环卫工人跑来叫他马上报警。3、证人林某3、王某证言,分别证实2016年11月20日早上5时许,他们在事故附近路段清洁卫生时,见到几个环卫工人帮忙将两个重伤员抬到急救车上。4、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早上,他的父亲林某4前往县体育场锻炼时被摩托车碰撞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5、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早上5时30分,她的丈夫王某甲从出租房(燕东庄)驾驶闽A×××××号二轮摩托车前往澳前工地务工。约6时许,医务人员电话通知王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正在县医院急诊室抢救。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事发现场情况。7、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王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被注销。8、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痕鉴字第843号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行驶的摩托车(闽A×××××号)与在其前方从路左往路右的行人林某4相遇时,其前中至左部与林某4的身体右侧发生过碰撞。9、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鉴字第44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林某4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4无责任。1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平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12、赔偿凭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6年11月24日和28日,王某甲分别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2017年3月15日,王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即由王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林某4的近亲属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14、被告人王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我坚人民陪审员  施传强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