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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威、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威,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李威,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李威与王志强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威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