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威、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威,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李威,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李威与王志强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威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