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工泰机床有限公司、余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诸暨市工泰机床有限公司,余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民初459号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西路南侧500米;法定代表人:林兆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苏��,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系原告职工。被告:诸暨市工泰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6号。法定代表人:余意杰,经理。被告:余意杰,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称:普鲁特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工泰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称:工泰机床公司)、余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鲁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苏云、被告工泰机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意杰、被告余意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鲁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493800元,并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付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多份《样机协议》、《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机床设备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10月28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3800元,被告余意杰自愿为拖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工泰机床公司、余意杰辩称,原告陈述的拖欠货款的经过属实,经过对账现欠原告货款共计493800元,经过考虑计划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1938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200000元,剩余货款100000元由原、被告协商偿还,如果违约按原告的要求支付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工泰机床公司先后签订多份《样机协议》、《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逾期付款情形出现时买受方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购买原告机床设备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10月28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工泰机床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53800元,被告余意杰自愿为拖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又偿还原告部分货款,双方于2017年3月29日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数额为493800元。被告工泰机床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再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偿还货款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738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余意杰为被告工泰机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意杰对工泰机床公司尚欠原告机床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签订的样机协议及产品购销合同及根据余意杰出具的付款承诺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工泰机床公司间机床买卖合同成立且应确认有效。被告工泰机床公司至今尚欠原告部分货款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工泰机床公司偿还原告机床货款493800元,因被告工泰机床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偿还了货款20000元,��院予以支持4738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每日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余意杰出具的付款承诺并未约定偿还货款的期限,故被告工泰机床公司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余意杰与被告工泰机床公司对拖欠货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被告余意杰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表示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余意杰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诸暨市工泰机床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机床款473800元;二、被告诸暨市工泰机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73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1月1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三、被告诸暨市工泰机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四、被告余意杰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0元,由被告诸暨市工泰机床有限公司、余意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司元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