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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定西市交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晋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西市交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崔晋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特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定西市交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崔晋虎,男,汉族,1961年1月12日生。申请人定西市交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崔晋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被申请人崔晋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物业公司申请称:崔晋虎在该物业公司任司炉工和负责物业收费工作,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书,合同中约定崔晋虎工作内容是收费员。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根据职工大会精神制定了《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该考核办法的罚款部分制定程序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且经过了全体职工签字确认,符合公示的程序。该办法对收费员执行的考核办法是按计划指标考核,考核时间是每年的1月至12月,崔晋虎在此考核办法上签名,应认定其认可该考核办法。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的最低工资包括单位代扣的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物业公司2015、2016年度的职工工资表中记载崔晋虎的应发工资在扣除绩效工资后,只有2015年10月和2016年5月的工资低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故定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劳人仲案〔2016〕1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崔晋虎2015年8、10、11、12月及2016年5、7月等6个月的工资低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事实,并据此裁决由���业公司向崔晋虎支付该6个月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2361.17元,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定劳人仲案〔2016〕12号仲裁裁决书。物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物业公司经济责任考核办法》复印件2份,以证实崔晋虎在该办法上签名认可考核方法,故公司扣发崔晋虎效益工资是合法的;提供物业公司工资发放表复印件6份,以证实崔晋虎的应发工资(扣除效益工资)只有2015年10月与2016年5月两个月的工资数额低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经质证,崔晋虎对上述物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在考核办法上签字时,崔晋虎是弱势群体,签字不是自愿行为,如果不签字公司就会让其下岗,故虽按约定公司可以扣发绩效工资,但在物业管理中崔晋虎尽职尽责,有什么问题也及时向公司汇报了,扣发绩效工资是不合理的���物业公司主张的工资的计算方法不对,最低工资应该以实际发的工资计算,实发工资应该不能低于甘肃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崔晋虎答辩称:其于1983年被原定西地区运输公司(现甘肃省定西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录为工作人员,先后到会宁车站、客运公司上班,公司改制后被安排到物业公司任司炉工和负责物业收费,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增资及补贴。物业公司认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到最低工资的范围之内,崔晋虎2015年10月与2016年5月2个月的工资数额并未低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主张不能成立,这种计算方法不合理,最低工资应该以实际发的工资计算,实发工资应该不能低于甘肃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定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劳人仲案〔2016〕12号仲裁裁决书正确,应当驳回物业公��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崔晋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崔晋虎1983年被原定西地区运输公司(现甘肃省定西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录为工作人员,先后到会宁车站、客运公司上班,公司改制后被安排到物业公司任司炉工和负责物业收费,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增资及补贴。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根据职工大会精神制定了《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该办法对收费员执行的考核办法是按计划指标考核,考核时间是每年的1月至12月,崔晋虎在此考核办法上进行了签名。2016年崔晋虎向定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2016年按照该办法无故扣除的绩效工资3943元、8051元、3902元共计15446元。定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20作出的定劳人仲案〔2016〕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物业公司支付崔晋虎2015年8月1日以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2361.17元;二、驳回崔晋虎的其他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认为崔晋虎的应发工资扣除绩效工资后,只有2015年10月和2016年5月2个月的工资数额低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故定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劳人仲案〔2016〕1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崔晋虎2015年8、10、11、12月及2016年5、7月等6个月的工资低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事实,并据此裁决由物业公司向崔晋虎支付该6个月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属适用法律错误,于2017年2月8日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定劳人仲案〔2016〕12号仲裁裁决书。另查明:甘肃省2015年、2016年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崔晋虎2015年8月实发工资1030.19元,���老金193.92元、公积金124元、大额医疗保险10元、医疗保险48.48元;2015年10月实发工资899.81元,养老金193.92元、失业金12.12元、公积金124元、大额医疗保险10元、医疗保险48.48元;2015年11月实发工资1099.36元,养老金193.92元、失业金12.12元、公积金124元、大额医疗保险10元、医疗保险48.48元;2015年12月实发工资1138.23元,养老金193.92元、失业金12.12元、公积金124元、大额医疗保险10元、医疗保险48.48元;2016年5月实发工资555.06元,养老金197.52元、失业金12.35元、公积金143元、大额医疗保险10元、医疗保险49.38元;2016年5月实发工资1311.18元,养老金217.82元、公积金143元、大额医疗保险10元、医疗保险54.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劳动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第10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如本规定第6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适当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已将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考虑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且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规定》亦并未将其排除,故应当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入最低工资。本案中,崔晋虎2015年8月、10月、11月、12月和2016年5月、7月的工资数额分别为1406.59元、1288.33元、1487.88元、1526.75元、967.31元、1895.27元(工资数额均包含实发工资、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大额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该6个月的工资中只有2015年10月与2016年5月的工资低于甘肃省201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370元,故定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劳人仲案〔2016〕1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崔晋虎上述6个月的工资均低于甘肃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据此裁决由物业公司向崔晋虎支付该6个月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2361.17元,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定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劳人仲案〔2016〕12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定西市交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崔晋虎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 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