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春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春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464号原告黄山市春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郑村路口。法定代表人吴来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宝,该公司销售综合部主任。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马路龙塘汽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迎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怀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春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春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春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春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0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黄山市春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继俊代理审判员 任 倩人民陪审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韦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