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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梅微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67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峰,梅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微,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刘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峰上诉称,原审确定本案的民事案由与法相悖,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婚姻自主权纠纷或同居关系纠纷,原审轻信被上诉人编造的与借款证据明显不符的事实,作为确定本案案由的依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上诉人刘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到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梅微在原审提交的《欠条》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进行约定,现被上诉人梅微起诉要求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梅微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