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烈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烈,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林业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邓烈,男性,1957年5月22日生,现住伊通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林业站,所在地靠山镇。法定代表人:孙洞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3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将该调解书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丹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