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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9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柏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90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屈静,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中学东侧水溪苑42-2-102。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喆志,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贾柏娟,女,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屈静与被申请人贾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090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屈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中学东侧水溪苑42-2-102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以人民币254,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屈静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静提供了254000元的担保金,其解除保全申请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屈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学东侧××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红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