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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行长。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文举,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8674.1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借款人民币288674.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5元。二、该欠款被执行人从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还款2300元,余下本金及利息至2017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5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黄健秋审判员 普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