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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湖南万意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辉、湖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万意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辉,湖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梅子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1291号原告:湖南万意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江世纪城。负责人:史万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辉,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2702-2073。法定代表人:沈汉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株洲梅子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黄金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启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万意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辉、湖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梅子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万意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要求扣留被告陈辉及被告湖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株洲梅子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32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意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陈辉及被告湖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株洲梅子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3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