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学宾与马青梅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宾,马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宾,男,1977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马青梅,女,1970年4月4日生。权利人依据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26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经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青梅名下有位于滑县新区清华园小区8号楼二单元101户的住宅房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青梅名下位于滑县新区清华园小区8号楼二单元101户的住宅房一套;二、被执行人马青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