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湘鹏与何如恒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湘鹏,何如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彭湘鹏,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何如恒,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彭湘鹏与被执行人何如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12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