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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发仓与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仓,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发仓,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青,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宁市青龙镇。关于张发仓诉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87912.5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对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等4个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各大银行的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结果均为无资金往来信息、无关联账户信息、销户处理和余额为0.00元,不具备采取查封冻结的条件。2、向安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后,2016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宁市青龙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一)幢(房产证号为:2013032**号),建筑面积为2532.8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对位于安宁市青龙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二)幢(房产证号为:2013032**号),建筑面积为21043.01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位于安宁市青龙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三)、(四)幢(房产证号为:2013032**号),建筑面积为39864.4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三幢房屋因有抵押权,且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华区法院、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等数家法院查封在先,本院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3、通过安宁市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4、通过对被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房产和生产线等虽已经租赁给他人,但至今在设备检修阶段,仍未恢复生产。综上,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其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00元,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的房屋等不动产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相继查封,我院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长期停产,且该公司财产暂无法变现。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严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