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新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21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新弟,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张新弟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新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人张新弟的起诉状。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按协议补充款的“情况说明”来执行补偿:购房面积为245.33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47万元、购房款为806,557元加楼层差价。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张新弟于2016年9月17日与动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次日动迁办出具了“情况说明”,但在与其结算购房款时,动迁办说“市场价”为14,700每平方米,“优惠市场价”为市场价的7折。按《浦江镇郊野公园一期基地居住房屋补偿方案》中的第2条D项对优惠市场价的定义为基准价加600元,按其解释的优惠市场价为市场价的7折关系,即市场价应该为5,000元。依此计算,购房款应为806,557元加楼层差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虽就房屋动迁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对以何种价格购买安置房存在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不予受理。经释明,上诉人仍坚持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张新弟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新弟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因与拆迁方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