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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锦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18号罪犯徐锦,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佛三法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锦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徐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罚金五千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