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毛旭波与高玉丰、高玉龙、崔洪英、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旭波,高玉丰,高玉龙,崔洪英,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333号原告:毛旭波,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高玉丰,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高玉龙,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崔洪英,女,汉族,1978年3月2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旭波与被告高玉丰、高玉龙、崔洪英、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旭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0元,由原告毛旭波负担。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