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先云与华安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先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凤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谢先云,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凤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谢先云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现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59348.8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23民初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