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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长汀支行与孙大庆、吴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长汀支行,孙大庆,吴桂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长汀支行,孙大庆,吴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黄庆福,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旭强,员工。被执行人孙大庆,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桂华,女,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大庆、吴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821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63999.81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汀执字第18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