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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全伟与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伟,重庆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677号原告:李全伟,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59号。被告:李明荣,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李全伟与被告重庆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全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全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