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北京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程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程景,武汉财富添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47号申请人:北京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21幢四层5020号。法定代表人:王泓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景,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仲裁被申请人:武汉财富添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号百脑汇31层09-22室。法定代表人:鲍广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北京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洪劳人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洪劳人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北京普天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继伟审判员 曹文兵审判员 黎伟雄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臧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