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荣与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高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荣,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居民,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高艳萍,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名州镇。马荣与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陕0826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艳萍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马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艳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有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现因只需要对该账户内资金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高艳萍的存款至绥德县人民法院账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高艳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