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66孟云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云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云瑞,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云瑞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云瑞于2016年12月24日晚上在太仓市浮桥镇川福火锅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冉某放在吧台上的步步高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6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云瑞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云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云瑞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孟云瑞在太仓市浮桥镇川福火锅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冉某放在吧台上的步步高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62元。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孟云瑞主动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冉某。被告人孟云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冉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购物发票;退赔谅解协议书;被告人孟云瑞供述、辨认笔录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孟云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云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云瑞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云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惠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美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