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施某与被告吴某1与林某、吴某2继承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吴某1,林某,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357号原告:施某,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设,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1,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林某,女,193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露,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2,女,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户籍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露,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秋蕙、吴某1诉被告林某、吴某2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时,被告林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继承人吴京生死亡时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XX。故本案应由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南京市××区,对此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林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林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褚孟莹 更多数据: